活性炭的粒度的测定方法

来源:中航豫泓环保 时间:2013-12-07 点击次数:

  1 、范围

  本标准规定了煤质颗粒活性炭水分测定所需仪器、测定步骤及测定结果的处理等内容。

  本标准适用于煤质颗粒活性炭水分的测定,也适用于煤质粉状活性炭水分的测定。

  本标准不适于热敏性的、含有非水吸附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水分测定。

  2 、方法提要

  一定质量的试样经烘干,所含水分挥发,以失去水分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水分的质量分数。

  3 、仪器、装置

  3.1 天平:感量0.0001g。

  3.2 电热恒温干燥箱:0~300℃。

  3.3 干燥器:内装无水氯化钙或变色硅胶。

  3.4 带盖称量瓶:磨口矮形。

  4 、试样及其制备

  对所送样品用四分法取出试样。

  5 、测定步骤

  5.1 根据粒度大小,用预先烘干并恒重的带盖称量瓶,称取试样1~5g(精确至0.0002g),并使试样厚度均匀。

  5.2 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打开盖子,置于温度调至(150±5)℃电热恒温干燥箱内,干燥2h。

  5.3 取出称量瓶,盖上盖子,放入干燥器内,冷却至室温后称量(精确至0.0002g)。

  5.4 以后每干燥30min,再称一次,直至质量变化不大于0.0010g为止,视为干燥质量。如果质量增加,应取增量前一次的质量为准。

  5.5 重复5.1至5.4步骤,再做一份试样。

  6 、测定结果的处理

  6.1 水分质量分数按式(1)计算:

  m1-m2

  W(%)= ×10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
  m1-m

  式中:W—水分质量分数,%;

  m1—原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,g;

  m2—干燥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,g;

  m—称量瓶的质量,g。

  6.2 两份样式各测定一次,允许差如下:

  当水分质量分数不大于5.0%时,允许差为0.2%;

  当水分质量分数大于5.0%时,允许差为0.3%。

  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,精确至千分位。

  7 、试验报告

 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

  送样单位、样品名称、样品批号、来样日期、试验结果、试验单位、试验者姓名、审核者姓名、签发者姓名、报告日期。